在欧洲专利局保护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近几十年来,数字技术发展迅速,如今,在几乎所有技术领域都可以看到 “计算机实现的 “或 “与软件有关的 “发明。因此,像任何其他技术领域一样,发明者的目的是通过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创新。然而,关于在欧洲专利局(EPO)为计算机实现的或与软件有关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有一些需要考虑的特殊性和必须满足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或是在《欧洲专利公约》(EPC)本身中定义的,或是基于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以及审查指南中对EPC条款的解释。
对于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在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中形成了一个被称为 “两重标准 “的框架,这一框架在扩大的上诉委员会的里程碑式的决定G 1/19中再次得到确认(请参考我们先前对此判例的总结:https://www.dompatent.de/en/patenting-computer-implemented-simulation-at-the-epo/)。这个双重测试一方面包括专利权资格,另一方面包括可专利性。
第一个障碍–专利权资格
首先,任何由计算机实现的发明要想获得专利,必须克服 “专利权资格障碍”,这是评估EPC下任何主题的专利性的起点。资格障碍包括两个要求。根据第一项资格要求,在任何技术领域必须有一项 “发明”,或者换句话说,所要求的主题必须不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2(2)条所定义的 “非发明”。
EPC第52(2) 条定义的 “非发明 “包括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美学创作;用于执行精神行为、玩游戏或做生意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以及信息的展示。
然而,这种排除法被第52(3)条限制在被要求 “这些本身”的主题事项和活动上。基本上,这一规定反映了欧洲专利制度的法律传统,即专利保护应保留给技术创造。因此,仅仅针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权利要求被认为是没有任何技术特征的 “抽象 “主题事项,因此,根据第52(2)(c)条,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EPC第52(3)条也意味着,一个技术特征就足以获得专利资格。如果要求的主题是针对或使用技术手段的,那么它就是第52(1)条意义上的发明。换句话说,通过定义针对技术过程或计算机本身的内部功能或其接口的主题内容,可以克服资格障碍。根据T 258/03、T 424/03或G 3/08号决定,任何涉及使用技术手段的方法或任何技术手段本身都具有技术性,因此代表了EPC第52(1)条意义上的发明。
可以看出,资格障碍构成了一个相当低的门槛,可以很容易地克服。例如,针对 “计算机实现的方法”、”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或 “设备 “的权利要求,根据EPC第52(2)和(3)条不能被反对。
然而,该排除法也不适用于针对具有技术特征的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
与技术性的存在有关的要求包含在EPC的几个条款中(例如,参考T 1173/97,T 641/00,T 258/03)。除了第52(1)条规定,”欧洲专利应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EPC实施细则中定义的一些条款也隐含地提到了与技术特征有关的要求。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42(1)和(3)条,发明必须具有 “技术性”,即它必须与技术领域有关(《欧洲专利公约》第42(1)(a)条),必须涉及技术问题(《欧洲专利公约》第42(1)(c)条),并且必须具有技术特征,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界定所寻求保护的事项(《欧洲专利公约》第43(1)条)。
就计算机程序而言,为了具有技术性,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必须产生 “进一步的技术效果”。这种 “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是超越程序(软件)和运行该程序的计算机(硬件)之间的 “正常 “物理互动的技术效果(参见T 1173/97, G 3/08, GL G-II, 3.6)。因此,任何针对技术过程的控制或计算机本身或其接口的内部功能的主题内容都是赋予计算机程序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技术效果的例子。根据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具有技术特征的计算机程序的例子包括,例如,控制汽车防抱死系统的方法,确定X射线设备的排放量,压缩视频,恢复扭曲的数字图像,或加密电子通信,这些都是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技术效果(参见GL G-II,3.6.1)。
总之,专利资格的障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克服:针对或使用技术手段 (例如,计算机实现的方法、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设备)的权利要求(参照例如T 258/03),或针对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产生 “进一步技术效果 “的权利要求(参照例如T 1173/97,G 3/08)。
第二道障碍–可专利性
第二个障碍与要求的主题的可专利性有关,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创造性方面,可能比资格障碍更难克服。
虽然专利资格是一个绝对的要求,在评估时不需要参考现有技术,但就专利性障碍而言,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估所要求的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起点和参考,从而克服专利性障碍。
但是,由于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往往由技术和非技术特征的混合组成,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考虑哪些特征?
正如在T 641/00号决定中所确定的,并在G 1/19号决定中再次确认的,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技术和 “非技术 “特征的混合是可以的,其中非技术特征甚至可能构成所要求的主题的主要部分。然而,发明步骤只能以技术特征为基础,因此必须在权利要求中明确界定。
在第T 154/04号决定中概述了非技术特征,只要它们不与解决技术问题的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相互作用,即非技术特征 “本身”,不会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此在评估创造性时被忽略。
对于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发明性的评估采用COMVIK方法,该方法在T 641/00号决定中确立,并在G 1/19号决定中进一步确认。这种方法是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在 “混合发明 “中的特殊应用。
以下步骤概述了COMVIK的方法(参见GL G-VII,5.4)。
在COMVIK方法的第一步中,那些对发明的技术特征有贡献的特征是根据在发明范围内实现的技术效果确定的。换句话说,在第一步中,所有有助于本发明的技术特征的特征都被考虑。特别是,这也可能包括那些孤立的、非技术性的特征,即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2(2)条中定义的不适用的特征。然而在本发明的背景下,确实有助于产生为技术目的服务的技术效果,从而有助于本发明的技术特征。
在第二步中,根据第一步中确定的有助于本发明技术特征的特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第三步,确定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差异。从这些差异中找出有技术贡献的特征和没有技术贡献的特征。对上述具有技术贡献的特征的识别是基于对这些差异在整个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技术效果的确定。如果没有区别(甚至没有非技术性的区别),则该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 如果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没有做出任何技术贡献,那么该权利要求将被反对为缺乏创造性,因为如果对现有技术没有技术贡献,权利要求的主题就不可能具有创造性。然而,如果差异包括做出技术贡献的特征,那么客观技术问题是根据这些特征实现的技术效果制定的。
此外,如果差异包括没有技术贡献的特征,这些特征或通过发明实现的任何非技术效果,可以在制定客观技术问题时作为 “给予 “技术人员的部分内容,特别是作为必须满足的限制条件。
在最后一步,评估所要求的对客观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不显而易见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总之,如果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提供了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贡献,就可以克服专利性的障碍。
要点总结
当涉及到为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时,注意以下关键点可能会大大增加授权成功的机会。
1. 权利要求的定义应指定使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将权利要求定义为 “计算机实现的方法”、”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或 “设备”)和/或实现 “进一步技术效果 “的那些特征
2. 应确定由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3. 所有有助于其技术特征(即通过提供技术效果而有助于技术问题的解决)的发明特征都应被单独列出。
a. 这些技术特征应包括在权利要求中
4. 本发明的技术特征应在说明书中连同其技术效果一并说明
a. 说明书中应概述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解决方案
i. 具体的技术实现和/或对所要求的发明的特定技术领域的应用应在说明书中作为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