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与华为的商标是否造成混淆

依据商标法,如果两个申请的标志具有相似性且用于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与服务,那么这样可能引发相关公众(消费者)的混淆,认为这两种标志对应的商品来自于同个或相关联企业。

在本案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包含手机和计算机硬件的第9类商品图形商标

该申请遭到香奈儿基于其在法国注册的商标提出的异议。
上述第一个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上获得了商标注册。

最终该异议在欧盟知识产权局一审及二审中均被驳回。欧盟法院如今也认可了这一观点。

根据欧盟法院的判决(T-44/20),该案中两个商标视觉上并不相似。即便两个商标均包含有弧度的线条,但在先商标使人联想起字母“C”,而之后的商标则代表着字母“h”或“u”。同时,后注册的商标在连接处并不连续,而在先商标则并非如此

因此,仅从两个商标均显示了相交成圆环的字母这样的事实出发,无法得出其会导致使消费者混淆的结论。

该判决全文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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