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EPO Guidelines

[25.02.2022 – Thomas Henzler & Dr. Stephan Milles]

最重要的更新:新版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将于202231日生效

2022年3月1日,每年更新的《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开始生效。该《指南》旨在为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的程序实践提供指导。

在下面的文章中,将针对更新的《指南》中的最重要的修订进行讨论,并对A-H部分的修订进行简洁的概述。

A 部分(形式审查)中的修订

A部分第III章第5.3中更新了关于指定发明人。

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发明人,则指定应在单独的文件中提交,包含发明人的国家和居住地,最好包括邮政编码。 现在更新明确指出,发明人的国家和居住地可以是申请人的国家和居住地。

此外,鉴于新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9 条(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删除了向发明人送达指定的程序,因此取消了《审查指南》的相应部分(之前的 A部分第III 章第5.4节)。 此外,在A部分第III章第6.12节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的申请人可免于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41条第(1)款提交检索结果的副本。

B部分(检索),C部分(实质审查),D部分(异议和限制/撤销)中的修订。

只对B-D部分做了微小的改动,无需进一步讨论。

E部分(一般程序事项)中的修订

E部分第III章第8.3.1中,对在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口头程序中检查参与者的身份和授权的做法进行了评论。对于实践来说,特别是新增加的部分可能是相关的,根据该部分,身份文件的副本也可以在口头程序前两天通过欧洲专利局在线申请选项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口头程序开始时提供给当事人的地址。

此外,E部分第VI章也得到了很大的更新,涉及到欧洲专利局主动进行的审查;未在适当时间提交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以及第三方的意见。在此,对E部分第VI章第2.2中涉及到的为准备或在口头程序中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特别广泛的补充,更详细地说,E部分第VI章第2.2.1澄清了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主题。它指出,《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16条第(1)款是对《欧洲专利公约》第114条第(2)款的实施,是对关于未及时提交的事实或证据的现有判例的进一步发展,明确了审查或异议部门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不考虑新的事实或证据,理由是它们是在《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16条规定的传票日期之后提交的,除非因为诉讼主题发生了变化而必须接受这些事实或证据。

此外,在E部分第VI章第2.2.2中,对准备或在口头诉讼期间提交的修正案进行了评论,涉及到《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16条第(2)款。随后在第2.2.5节中澄清了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第2.2.3节)、陈述权(第2.2.4节)和费用有关的原则。

除此之外,《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34条的适用范围(期限的延长)在E部分第VIII 章第1.6.2.3也得到了明确,现在明确引用:《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59条第(1)款规定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期或分案申请的续展费到期日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四个月期限的开始(见A部分第IV章第1.4.3节),等等。

F部分(欧洲专利申请)的修订

F部分第IV章第4.3涉及了描述和权利要求之间的不一致。由于2021年的指南更新对专利授权前的描述与权利要求的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2022年的更新中考虑了大量的用户反馈。因此,现在对根据权利要求调整描述的要求有所松动。例如,不再需要删除描述中不再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实施例。作为一种选择,只有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主题内容才需要从描述中删除。除此之外,对于一个实施例是否与权利要求书一致存在疑问的边界情况,怀疑的好处将归于申请人。

此外,在F部分第IV章第4.7.1中描述了如何解释诸如 “关于”、”大约 “或 “基本上 “等术语,以阐明与权利要求书一致的清晰描述。

F部分第V章第3.2.4中,给出了一个新的例子,描述了有多个依赖关系的权利要求中缺乏统一性。

F部分第VI章是关于优先权的主题,F部分第V章第1.5更新了关于部分优先权的G 1/15的教学。”部分优先权 “是指通用 “或者 “权利要求所包含的主题事项中,只有一部分有权享受前一个申请的优先权日期(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7/09/a82.html). G 1/15号决定的原理也适用于决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是否是《欧洲专利公约》第87条第(1)款意义上的第一份申请。同样地,其还给出了一个应用新判例法的例子,并说明了一份文件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

G部分(可专利性) 中的修订

G部分第II章第3.3.2中,由于G 1/19号决定对计算机实现的模拟、设计和建模方法的专利性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对针对计算机实现的模拟的权利要求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的更新(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recent/g190001ex1.html)。

针对模拟、设计或建模方法的权利要求通常包括属于数学方法或执行心理行为的方法类别的特征。因此,所要求的主题事项作为一个整体可能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2)款第(a)项,第52条(2)款第(c)项和第52条第(3)款所述的可专利性的例外情况。

然而,在更新的《指南》中,澄清了至少部分由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可以导致要求的标的物整体不再被排除在专利性之外。《指南》还对与外部物理现实相互作用的模拟、纯粹的数字模拟、数字模拟的具体技术实现以及数字模拟计算出的数字输出数据的预期技术用途的例子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

关于设计过程,更新的《指南》补充说明,如果计算机实现的模拟被要求作为设计过程的一部分,则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

在涉及发明步骤的G部分第VII章中,针对包含技术和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更新了针对问题-解决方案-方法的G部分第VII章第5.4

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技术和非技术特征的混合(混合型发明)是合法的,如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在新版《指南》中,按照COMVIK的方法,概述了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在混合型发明中的应用。

此外,G部分第VII章第5.4.1针对包含技术和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客观技术问题的表述,向用户提供了实用建议。G部分第VII章第5.4.2.5中举例说明了COMVIK方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

H部分(修正和更正)的修订

在更新的《指南》没有对该部分作出重大修改。

结论

我们认为,以下是跟实际操作有关的更新:

  1. 计算机实现的模拟、设计或建模并非不可避免地被排除在专利性之外,G1/19, COMVIK – G部分第II第3.3.2节
  2. (只有)当文本与权利要求不一致时,描述的修改是必要的 – F部分第IV章第4.3节
  3. 发明人的指定可以包括申请人的国家和地址 – A部分第III章第5.3节
  4. 部分优先权的考虑和信息,G1/15 – F部分第VI章第1.5节
  5. 明确 “关于”、”大约 “或 “基本上”—F部分第IV章第4.7.1节
  6. 有多个依赖关系的权利要求中缺乏统一性的例子 – F部分第V章第3.2.4节
  7. 延长期限的例子,《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34条(自动延长)- E部分第VIII章第1.6.2.3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