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 异议 V.S. UPC 撤销程序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实施为在不止一个欧洲国家集中宣告一项欧洲专利无效提供了另一种途径。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24(1)条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 24(1)条,统一专利法院在审理提交给它的案件时,应依据欧盟法律、《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欧洲专利公约》、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以及各国法律做出裁决。虽然对《欧洲专利公约》的依赖可能会使统一专利法院的撤销程序与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在实体分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统一专利法院的撤销诉讼与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在许多方面仍会有所不同。

 

由于没有来自 UPC 的决定,我们将主要关注 EPO 异议与 UPC 撤销之间的程序差异。

 

1. 反对/撤销的期限和范围

 

方面 EPO 异议 UPC 撤销
申报期 9 个月 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
地理范围 所有 38 个 EPC 成员国 UPC 成员国(17 个,未来可能达到 24 个)
适用范围 欧洲专利
  1. 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2. 在《统一专利保护法》生效之日尚未失效的欧洲专利,或在生效之日后授予的欧洲专利,且未选择退出或选择退出已被撤回(《统一专利保护法》第 83 条)。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了严格的异议期,即自《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九个月内(《欧洲专利公约》第 99(1)条)。这个狭窄的窗口要求有意对专利提出异议的各方迅速采取行动。一旦过了这一期限,就不能在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相比之下,UPC 允许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起撤销诉讼。这一延长的时限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当事人能够在专利授权多年后提起撤销诉讼。

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影响到《欧洲专利公约》所有 38 个成员国的欧洲专利,并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对于希望在广泛地理区域内影响专利有效性的异议人来说,它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另一方面,UPC 的撤销行动适用于 UPC 管辖范围内的专利,截至上次更新,UPC 管辖范围包括 17 个国家,并有可能扩大到 24 个国家。特别是,UPC 对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和非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拥有专属管辖权(UPCA 第 3 条)。

总之,虽然两种机制都可以对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但欧洲专利局的异议有时间限制,但地理范围更广,而 UPC 的撤销则提供了更长的时间框架,但地理范围更有限。对于在多个欧洲国家开展业务或处理具有长期市场影响的专利的当事人来说,尤其需要从战略角度考虑这种对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必要采用双重方法–提交 EPC 异议以获得更广泛的地理覆盖范围,而提交 UPC 撤销则是为了解决 UPC 国家内的具体问题。

 

2. 异议/撤销的理由

 

 

方面 EPO 异议 UPC 撤销
法律依据 Art.100 EPC 第 65 条UPCA 第 65 条与

第 138(1)条和第 138(2)条第 138(1)条和第 139(2)条欧洲保护公约》第 138(1)条和第 139(2)条

挑战的土壤 欧洲专利的主题

(a) 不可申请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 5257 条)

(b) 未充分披露(《欧洲专利公约》第 83 条)

(c) 超出[母][在先]申请的内容(《欧洲专利公约》第 123(2)条、第 76(1) 条、第 61(2)条)。欧洲专利公约》第 123(2)条、第 76(1)条、第 61(2)条)

欧洲专利的主题

(a)不可申请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 5257 条)

(b)未充分披露(《欧洲专利公约》第 83 条)

(c) 超出[母][在先]申请的内容(《欧洲专利公约》第 123(2)条、第 76(1) 条、第 61(2)条)。欧洲专利公约》第 123(2)条、第 76(1)条、第 61(2)条)

(d) 授予专利权后保护范围的扩大,或

(e) EP 的所有人无权(《欧洲专利公约》第 60(1)条

 

 

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仅限于专利实质方面的某些理由。它不包括与国家权利或授权后范围扩展有关的理由。然而,与国家无效程序一样,UPC 允许撤销的理由比 EPO 更广泛,包括授权后的范围扩展和缺乏权利。特别是,《统一专利公约》任何参与国的国家在先权利在《统一专利公约》面前都将得到考虑。这使得 UPC 撤销成为挑战专利的一个多功能工具。

因此,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可能是基于专利性、新增主题和公开充分性等基本方面提出质疑的理想选择。但是,如果您需要解决与权利、授权后范围扩展或特定国家权利相关的更复杂的法律问题,那么 UPC 撤销可能更可取。当然,双重方法始终可用。

 

 

3. 参与撤销/反对的各方

 

 

方面 EPO 异议 UPC 撤销
谁可以申报 除专利所有人之外的任何公众人士

可由稻草人提出

与专利有关 “的任何人
干预措施 允许第三方介入。 不允许
撤销反诉 n.a. 允许将撤销作为侵权诉讼的反诉。
公开性 口述程序通常是公开的。

档案的所有部分一般都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口头听证原则上对公众开放。

决定和命令向公众公开。

查阅提交给法院的书面诉状和证据需要 “合理的请求”。

 

 

在欧洲专利局面前,任何公众都可以提出异议。这种包容性的方法允许个人或实体对专利提出异议,而无需证明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或个人冲突。特别是,欧洲专利局允许以“稻草人“的形式提出异议,以掩盖实际有意撤销专利的一方的身份。  与此相反,《统一专利法》的撤销程序允许任何 “与专利有关 “的人提起撤销诉讼,但并不一定要求存在冲突。

在处理不同个人和实体在一套程序中提出的多个异议时,如果第三方证明其参与了与专利有关的国家侵权程序,那么在 9 个月异议期过后,欧洲专利局允许任何第三方介入正在进行的异议程序。第三方获得了作为异议人的身份。另一方面,《统一专利保护公约》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在 UPC 进行的侵权诉讼尚未结案,被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反诉作为抗辩手段,UPC 主管部门可以同时进行这两项诉讼。

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对公众高度透明。异议程序中的口头程序是公开的,只要异议部门不另作决定。由于默认情况下异议口头程序将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公众可根据要求使用提供的链接远程访问口头程序,但须遵守某些条件和时限。与此同时,UPC的口头听证原则上对公众开放,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闭门举行。

至于卷宗查阅,一般来说,只要卷宗的某些部分没有被排除在查阅范围之外,异议程序中提交的卷宗的所有部分都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的登记簿进行查阅。相反,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诉状和证据不会自动向公众开放。相反,需要向法院登记处提交 “合理请求”(第 262 条)。该请求由法官兼报告员进行评估,并在做出决定前与涉案各方进行协商。UPC 最近的决定表明,在允许查阅档案方面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这可能表明了一种保护涉案各方利益的倾向。

 

 

4. 在哪里提出异议/撤销

 

 

方面 EPO 异议 UPC 撤销
归档地点 直接与欧洲专利局联系

  • 慕尼黑
  • 海牙,或
  • 柏林
(1) UPC 中央部门

  • 巴黎、
  • 慕尼黑,以及
  • 米兰

取决于专利的技术领域。

(2) 受理侵权诉讼的同一地方或地区分局。

(3) 当事人可同意将撤销案件提交其所选择的分庭审理。

撤销反诉 n.a. 在同一地方或地区分局提起侵权诉讼。

 

在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中,异议通知必须在线或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欧洲专利局(慕尼黑、海牙或柏林)。UPC 的情况则更为复杂。UPCA 第 33(4)条规定,撤销诉讼应提交到中央部门。UPCA 修订后的第 7(2)条和附件二进一步表明,中央部门的案件分配是根据专利的 IPC 分类进行的:

 

 

米兰 巴黎 慕尼黑
主席办公室
(A) 人类必需品,无补充保护证书 (B) 进行操作、运输 (C)  化学、冶金,无补充保护证书
(D) 纺织品、纸张 (F) 机械工程、照明、供暖、武器、爆破
(E) 固定结构
(G) 物理
(H) 电力
补充保护证书

 

 

但是,如果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已提交地方或地区分院,则撤销诉讼或撤销反诉只能提交同一地方或地区分院。提交文件需要通过法院的电子案件管理系统(CMS)进行。在 CMS 系统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纸质文件。UPCA 第 33(7)条还规定,当事人可同意向其选择的分院(包括中央部门)提起撤销诉讼。

总之,欧洲专利局实行集中申请,而UPC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更多样化的申请地点。确定正确的申请部门至关重要。我们强烈建议聘请一位在 UPC 程序方面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并随时关注 UPC 的程序规则。

 

 

5. 异议/撤销使用的语言

 

 

方面  EPO 异议 UPC 撤销
诉讼语言 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英文、德文或法文),申请是用该语言提交的,或随后被翻译成该语言 在中央分局之前,有关专利的授权语言(英文、德文或法文)

在任何地方或地区分部之前、

  • 地方或地区分部根据第 49(1)和(2)条指定的诉讼语言UPCA 第 49(1)和(2)条,或
  • 专利授权的语言(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并经法院批准,参见UPCA 第 49(3)条)。
书面程序的语言 异议通知可以为

  • 欧洲专利局三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
  • 可受理的非欧洲专利局语言(《欧洲专利公约》第 14(4)条),但必须按时提交任何欧洲专利局语言的译文。

证据文件可以任何语言提交

撤销声明应以授予专利的语言撰写(第 45 条)

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在地方或地区分院提起诉讼(第 33(7)条),应使用指定进行诉讼的语言之一起草(第 14.1(a)和(b)条)。

除非法院或另有規定,否则书面证据应以诉讼语言提交。分庭可免除翻译要求。

口审程序的语言 口述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均可使用:

  • 任何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条件是事先通知欧洲专利局,或一方提供口译,将其译成诉讼语言
  • 其他语言,关于将口译译成诉讼语言的规定
任何一方均可使用其他语言,但须及时提出同声传译请求,或自费提供口译服务。
口译员 欧洲专利局规定,如果欧洲专利局按时收到通知,使用欧洲专利局正式语言之一而非 诉讼语言的当事人,可获得口译服务

当事方可自费聘请口译员

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同声传译,费用为诉讼费用。

如果请求被拒绝,当事人可自行安排或请求法院安排口译员,费用自理

 

 

在 EPO 异议程序中,异议人可以使用 EPO 三种官方语言(英文、德文和法文)中的任何一种来起草和提交异议通知。此外,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14(4)条标准的异议人可以用任何可受理的非欧洲专利局语言提交异议通知书,但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之一的译文。  作为证据的文件可以用任何语言提交。相比之下,UPC 要求撤销声明和书面证据应以专利授权的语言或提起诉讼的地方或地区分局指定的语言撰写。由于提出异议或者撤销请求的一方在提交之前通知专利所有人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书面声明和书面证据将以专利语言起草。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翻译费用。

至于口审程序,欧洲专利局规定,只要当事人在口审程序日期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申请,就可以提供程序语言以外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的同声传译。如果所有各方都将使用另一种官方语言,异议部门可偏离诉讼语言,以便在没有口译员或口译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异议方也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条件是他们必须提供诉讼语言的口译服务。同样,UPC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安排同声传译。如果要求被拒绝,当事人可自行安排或要求法院安排,费用自理。尽管如此,在采用上述每一种或两种方法时,必须权衡对翻译的潜在需求以及对国际法律战略的影响。

 

 

6. 反对/撤销的费用

 

 

方面 EPO 异议 UPC 撤销
申请费/法庭费 880 欧元(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 20,000 欧元
减少法庭费用 n.a. 小型和微型实体减免 40

减少多达 60%:

  • 提前解决、
  • 撤销或
  • 仅需要一名法官
费用的承担 双方一般各自承担费用 胜诉方有权获得败诉方的费用补偿

无论专利律师/代理人、翻译和同声传译的相应费用如何,提交 EPO 异议的官方费用要比在 UPC 提起撤销诉讼的法院费用便宜得多。另一方面,虽然欧洲专利局异议的每一方通常都要承担自己的费用,但在 UPC 中胜诉的一方有权从败诉方那里获得费用补偿。因此,在有胜诉希望的情况下,利用费用分摊规则可以帮助收回一些费用。  2023 年 4 月 24 日 可收回费用上限比额表 的附件中规定了可收回费用的上限额表(见下文),并应适用于代理费用。

 

 

诉讼程序的价值 可收回费用上限
250 000 欧元以下(含 250 000 欧元 最高 38,000 欧元
500 000 欧元以下(含 500 000 欧元 最高 56,000 欧元
1,000,000欧元以下(含1,000,000欧元 最高 112 000 欧元
2,000,000欧元以下(含2,000,000欧元 高达 200,000 欧元
4,000,000欧元以下(含4,000,000欧元 高达 400,000 欧元
8,000,000欧元以下(含8,000,000欧元 最高 600,000 欧元
16,000,000欧元以下(含16,000,000欧元 最高 800 000 欧元
30,000,000欧元以下(含30,000,000欧元 最高 1,200,000 欧元
50,000,000欧元以下(含50,000,000欧元 最高 1,500,000 欧元
超过 50,000,000 欧元 最高 2,000,000 欧元

7. 异议/撤销程序

通常,在 9 个月的异议期结束后,欧洲专利局会邀请专利所有人在 9 个月内提出意见并修改专利。然后,这些意见将传达给异议程序的所有当事方,欧洲专利局将邀请他们做出答复。经过一定轮次的书面沟通后,异议部门可能会发表初步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确定口头程序的日期。欧洲专利局的目标是在 15 个月的时限内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对同一专利的多项异议的合并处理可能不可避免地需要更长的时间。

UPC 采用了一个更紧凑的时间表。对于第一轮沟通,应诉方应在撤销声明送达后两个月内提出撤销抗辩。答辩可包括修改专利的申请或侵权反诉(第 49 条)。作为选择,在撤销答辩书送达后 2 个月内,原告(质疑方)可对答辩书提出答辩,被告可在答辩书送达后 1 个月内对答辩书提出复辩(第 51 和 52 条)。书面程序结束后,法官兼报告员应在与各方协商后,确定临时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并确定口头听证的日期(第 54 条和第 28 条)。书面裁决应在口头听证后六周内做出。

就效率而言,与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相比,UPC 撤销程序因其快速性而脱颖而出。对于希望快速解决问题的当事人来说,UPC撤销程序的加速时间表可能具有明显优势。

 

 

8. 因异议/并行程序未决而中止撤销。

 

 

UPC 要求当事人将欧洲专利局任何未决的撤销、限制或异议程序告知法院,并在欧洲专利局可能迅速做出决定时中止其撤销程序。然而,考虑到 UPC 撤销程序的处理速度相对较快,很可能不会因同时提交的 EPO 异议而中止。目前尚不清楚 UPC 撤销将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平行的异议程序。

总之,虽然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和UPC的撤销程序都是为了挑战专利的有效性,但它们的程序、时限、成本和战略影响却大相径庭。UPC 撤销以法院为基础,提供了一种快速的司法方法,挑战专利的范围更广。不过,这一过程可能成本较高。

实际上,利益相关者应仔细考虑这些途径。如果成本是主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对中小型企业或个人发明者而言,那么 EPO 异议可能是更可行的途径。然而,对于较大的实体或在需要快速解决问题的情况下,UPC 撤销可能更合适。在 9 个月的异议期内,也可以采用双重方法。我们很乐意根据您的需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建议。

我们的作者:

Andreas Gagidis

Partner, Patent Attorney

Yanjie Li

Trainee Patent Attorney